深圳市建設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
《深圳市燃氣汽車加氣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
深建燃〔1998〕9號
各燃氣企業:
為加強我市燃氣汽車加氣站的管理,確保燃氣汽車的安全使用,促進燃氣汽車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將《深圳市燃氣汽車加氣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燃氣汽車加氣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燃氣汽車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氣站)的管理,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促進燃氣汽車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加氣站的建設、經營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深圳市建設局是加氣站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加氣站的安全消防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加氣站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汽車燃氣裝置的質量監督及對加氣機計量儀表的計量監督檢查。
第二章 加氣站的建設
第四條 加氣站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第五條 已取得《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申請建設、經營加氣站。
第六條 申請建設加氣站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加氣站設計方案圖(包括廠站總平面圖、工藝流程圖);
(四)企業資質證書;
(五)安全管理制度、崗位防火責任制、操作規程;
(六)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優質服務規范標準等。
第七條 獲準建設的加氣站,必須在一年內辦理開工手續,否則須重新申請建設。
第八條 加氣站的設計及施工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執行。
加氣站的設計文件必須報主管部門及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負責規劃審查;市公安消防局負責消防審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審查;市建設局負責施工圖審查。
工程竣工后,須報規劃、建設、消防、環保、技術監督等部門進行驗收。
第九條 加氣站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領取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
(一)計劃部門立項批文;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消防驗收合格證或意見書;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五)加氣站設備及系統的質量檢驗報告;
(六)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第十條 取得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的加氣站應當在6個月內開始營業,否則其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作廢,須重新申請。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二條 加氣站經營者應保證供應燃氣的熱值、組份、嗅味達到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 加氣站經營者只能在加氣站內通過加氣機向燃氣汽車供氣,不得為其它容器充氣或在站外供氣。
加氣站內嚴禁設洗車、修車作業場。
第十四條 禁止無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經營加氣站。
禁止偽造、涂改、出租、轉讓或出賣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加氣站發生轉讓、出賣、變更場所、停業、復業及其它重大事項,必須提前一個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因突發事件暫停營業的,自停業日起15日內向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六條 加氣站因故暫停營業6個月以上者需重新申領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加氣站必須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貯氣瓶充裝。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經營加氣站的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聘請注冊安全主任。
企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加氣站的安全檢查,儲罐、罐車的操作規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加氣機需有計量、緊急切斷、過流切斷等功能。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氣站加氣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加氣站應指定安全負責人負責加氣作業監護,每部加氣機應有一名以上操作人員;
(二)操作人員應站在車輛側面引導車輛進站,汽車與加氣機保持一米以上距離停穩;
(三)加氣車輛停妥后,將引擎熄火,取下鑰匙,拉緊手剎車,夜間應關閉車燈,車輛駕駛員應將鑰匙交于操作人員保管;
(四)檢查車輛貯氣瓶液位計、閥門、配管等是否安全;
(五)加氣膠管不可交叉或繞過其它設施;
(六)如果貯氣瓶內部壓力過高無法加氣時,不可當場放空排氣,應連接氣相回氣管泄壓;
(七)加氣過程中應注意監視加氣機計量儀表及貯氣瓶液位計是否正常,操作人員不可中途離開車輛,禁止非操作人員代為充裝;
(八)加氣過程中禁止清掃、維修車輛;
(九)加氣過程中遇緊急情況(如車輛或設備漏氣、加氣膠管被拉伸等)應迅速關閉貯氣瓶閥門、加氣設備、加氣膠管主閥、加氣機主閥,使燃氣泄漏量減至最少;
(十)加氣完畢后,關閉加氣設備、貯氣瓶閥門、加氣膠管主閥等閥門、取下加氣設備、蓋好加氣口保護蓋,將加氣膠管掛回原位,并確定無漏氣現象,核準加氣數量后方可啟動車輛。
第二十二條 遇緊急、特別情況汽車加氣站安全負責人和加氣機操作人員有權決定中途停止加氣。
第二十三條 加氣站不得為下列汽車充氣:
(一)燃氣裝置(含汽車貯氣瓶)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檢驗合格證;
(二)汽車駕駛員無公安部門的燃氣汽車專業知識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對汽車加氣站內燃氣事故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8年6月1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