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
“提前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出臺。”電話那頭,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馮之俊的聲音滿是喜悅。他認為,這部法律為可再生能源在中國的強勢崛起提供了一個積極的政策框架。
綠色能源的中國機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茂林提供的法律條文顯示,《可再生能源法》共分為八章。分別是:總則、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推廣與應用、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概念上,可再生能源確定為“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而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方式,則被排除在外。
第十九條則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確定:“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而隨著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價格也將適時調整。”
其后還規定,“電網企業依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而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在采訪中記者還獲悉,《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過程中,全國人大還與來自其他國家政府、產業界和非政府組織的專家就立法草案進行了多次探討。
綠色和平組織“氣候變化與可再生能源”項目組官員喻捷表示,不妨把這個法律的通過與2月16日付諸實施的《京都議定書》聯系起來看。“氣候變化其主因就是燃燒化石燃料而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而可再生能源卻能提供一整套替代方案。”
除了防止全球變暖和大氣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局長徐錠明則是提及了立法的另一個宏觀背景即能源安全的考慮。
“經濟的高增長與我國能源供應能力之間的落差正日益明顯,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不二選擇,也應成為國家能源戰略的組成部分。”徐還預計,到2020年中國將有可能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提高到全國一次能源總消費量的10%。
中國能源研究會副理事長周鳳起判斷,鑒于全方位的大規模科學調研,本法將在我國發揮巨大的作用。周還援引歐洲風電發達國家的案例,“過去的十年中,歐洲風力發電的年增長率達到30%。而據統計,風電規模每增加一倍,其電價就下降30%。這都是得力于發展最初的政府政策以及相關立法。”
周分析說,法律、政策推動下的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騰飛,也是指日可待。
企業家們的敏感嗅覺
其實早在法律未出臺的日子,有商業敏感的企業家們就已經開始在這塊新疆域上展開行動了:2004年10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中電光伏太陽能有限公司正式在南京破土動工,這一項目建成后將成為************、技術******的太陽能電池生產廠;今年,浙江綠能投資有限公司與舟山市岱山縣簽訂了總投資20億元、總裝機容量20萬千瓦的海上風電場建設項目投資協議———建成后將成為亞洲****海上風電場。
項目負責人還告訴記者,到2020年岱山將形成50萬千瓦風力發電規模。
在2004年年底的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華僑委員會委員朱士明表示:隨著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法律、政策明確化,行業的盈利預期是清晰的、可持續的,完全有能力吸引到越來越多企業家和研究人員的關注。
企業的主動性還可以從立法過程中的一系列座談會中一見端倪。全國人大環資委的一官員告訴記者,由于為直接的利益相關方,企業代表在立法過程中一直非常積極。“像華能這樣的企業也對可再生能源非常感興趣,在活動中提問很踴躍。”
據了解,企業代表主要關心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電價,一個是審批的程序。以項目審批為例,很多企業的看法是地方政府尤其基層,往往很看重自己的權力,“一年能辦的事能拖兩年”。而像制造商、金融機構和項目業主等也都提出了針對性建議。
其中的相當部分,已經在法律中得到確認。如“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以及對相關項目給予稅收優惠等。
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企業間利益保障也得到明確,如“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還沒有定論的問題
對于水電是否是可再生能源,本次立法并沒有蓋棺定論,也由此可見不同觀點的爭鋒相對。
據了解,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以及專家間有沖突意見:有的贊成草案的規定,另外的則認為水能本來就是可再生能源,本法不應只適用于總裝機容量不超過5萬千瓦的小水電。而反對者提出,發展水電應尊重科學、統籌考慮,盲目發展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在此情況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認為,水力發電適用本法的問題,宜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進一步組織研究論證后作出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至于一些公司所希望的特事特辦即松動審批并沒有獲得認可。“立法的考慮是放權,但必須要和國家的投融資體制改革是一致的。以風力發電為例,兩個億以下是省級批,兩個億以上的是國家批,不可能突破這個界限。”
無論如何,還有一個好消息。原定于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最后提前到了1月1日。王茂林告訴記者,他原先的提議是改到今年的7月1日,但諸多因素使得最后定在了明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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